为了规范保险活动,创立公平、公正、有序的保险市场、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、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,而建立保险法。
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。凡有关保险的组织、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幸均属保险法。
广义保险法: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。
狭义保险法: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,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、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,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。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,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、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;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。
保险法的基本原则,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,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,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,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: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;最大诚信原则; 保险利益原则; 损害赔偿原则;公平互利、自愿协商原则;近因原则;公平竞争原则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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