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工职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:
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工的技术管理,逐步消灭由于操作、维护、检修和安装不良而引起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,特制订本办法。.
第二条本办法由北京供电局负责贯彻执行,北京市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。
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电气设备工程的装修和担任输电、变电、配电电气设备值班运行、维护等在职或流动的电气工人,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。
第四条报考电工、学习电工应具备的条件
1.身体健康,年满十八周岁,并已学习电气工作两年以上者,或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中电气专业毕业的学生并已实习电气工作一年以上者,方可报考电工。
2.身体健康,具备电业安全作业基本知识者,可报考学习电工。
第五条电工登记考试
1.电工人数较多并设有电工技术管理机构(如动力科、动力车间)或电气专职负责人的单位,自行成立考试委员会,办理登记考试和审查复试工作。其他单位在城内各区的由北京供电局统一办理登记考试;在郊区县的,由区、县电力局统一办理登记考试。
2.各单位成立考试委员会后,应将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培训考试计划报送北京供电局备案。
3.登记表格及考试要求,由北京供电局统一规定。电工除参加北京供电局指定的笔试、口试外,还应由电工在职单位对电工进行实际操作的测验和技术鉴定。
第六条电工执照的签发
1.报考电工、学习电工考试合格者,电工发给电工执照,学习电工发给学习电工执照。
2.报考电工考试不合格者,视其成绩,暂发给学习电工执照。
3.电工、学习电工的执照,一律由北京供电局签发。电工执照收取工本费。
第七条电工审查、复试工作
1.取得电工执照的电工,定期进行审查复试(具体时间由北京供电局规定)。经过连续三年审查复试都合格的电工,可不再参加复试。
2.对复试不合格的电工,应暂时停止其单独进行工作,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进行复试,必须复试合格后,才能恢复其单独进行工作。
第八条电工考试成绩和年度审查复试结果,是考核电工工作和升级标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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